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27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大润发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永桥路珩宇新天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永仁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7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28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328000元;如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不能全部支付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28000元,则自2018年1月起每月按欠款本金的2%向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被执行人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仁县××××镇珩宇新天地小区的房产已被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