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鼎正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66592T。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04云南联贸大厦**6。
法定代表人:林将胜。
被执行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42599。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商业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吴友煌。
被执行人:钱太平,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钱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75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26,918.00元及利息,执行费9669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人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王恒刚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