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执复6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2169号大润发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友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欣,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帆,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江路。
负责人:高存宏。
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鼎易天城。
法定代表人:张贵华。
被执行人: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源路99号鼎易天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奥储必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源路99号鼎易天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珮蒂。
被执行人:张珮蒂,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源路99号鼎易天城商务中心。
被执行人:张贵华,男,汉族生,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鼎易天城。
被执行人:张琼仙,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鼎易天城。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张树仙,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朱存琼,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蒋述能,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蒋博然,男,汉族,住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张帆,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复议申请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0)云01执异6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奥储必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珮蒂、张贵华、张琼仙、***、张树仙、蒋述能、朱存琼、蒋博然、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9)云01执282号]中,利害关系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认为其对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民县(富春山水居小区)15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向昆明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民县(富春山水居小区)15套房产的执行,停止对以上财产的评估、折价变卖、拍卖。
昆明中院查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依据(2019)云昆真元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奥储必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珮蒂、张贵华、张琼仙、***、张树仙、蒋述能、朱存琼、蒋博然、张帆一案,案号为(2019)云01执282号。执行中昆明中院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2019)云01执28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民县(富春山水居小区)等共计15套房产予以查封,财产信息详见《财产查封清单(三)》。另,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富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20)云0124民初682号。
昆明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0条规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除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外,还应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本案中,异议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其对昆明中院执行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应通过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昆明中院中止执行。故,异议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昆明中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昆明中院作出(2020)云01执异69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昆明中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6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昆明中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694号执行裁定。2、判令昆明中院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奥储必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珮蒂、张贵华、张琼仙、***、张树仙、蒋述能、朱存琼、蒋博然、张帆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云01执282号】中,中止对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民县(富春山水居小区)15套房产执行,停止对以上财产的评估、折价变卖、拍卖。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对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富民县(富春山水居小区)的15套房产所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中止对本案的执行;2、申请人享有对本案所执行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若不中止本案执行的情况,则申请人优先受偿权得不到保障,有违优先受偿权设立之根本目的。
本院对昆明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声称其在本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而要求昆明中院中止对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民县(富春山水居小区)15套房产执行,停止对以上财产的评估、折价变卖、拍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的情形。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异69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寿喜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闵 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