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博皇惠盛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5154号
原告: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正街40号101铺、102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皇惠盛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花一路2号自编C1-08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智诚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花一路2号F4-128(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皇惠盛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智诚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8元,由原告广州市永恒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