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恢5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2)外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963.25元,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进全
审判员  王惠民
审判员  周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