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恢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7号楼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职务:董事长。
本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执行***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2,89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463.09元,法院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但未满足标的。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建新
审判员  蔡文丽
审判员  原 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