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恢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7号楼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