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恢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7号楼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