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927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作出的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624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内0624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十四行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二、(2021)内0624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落款“审判员郭宇强”,补正为“审判长郭宇强、人民陪审员郝红梅、人民陪审员王鑫”。
审判长 郭宇强
人民陪审员郝红梅
人民陪审员王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纳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