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丰盐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江工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丰盐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178号
原告:镇江江工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罗俊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盐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邵正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江工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丰盐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镇江江工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江工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225元,合计2735元,由原告镇江江工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