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8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方河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案款1512306元,承担执行费175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已查询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依法予以冻结,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8执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