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2353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九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406。
法定代表人:刘志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华,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允录,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与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允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被告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华、桑洪涛,被告徐允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钢筋款131803.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份,被告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营子村美丽乡村文明实践站改建项目期间.从原告***处购买钢筋,钢筋数量总计为33.874吨,钢筋款为131803.26元。2021年8月5日,作为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徐允录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该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你院提起诉讼,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的钢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徐允录不是我公司职工。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营子村美丽乡村文明实践站改建项目系被告徐允录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建。后在建设过程中,因被告徐允录其他项目出现问题,被告徐允录不管了,后来被告接管了该项目。接管后,对各施工班组及供货商进行了对账,该事务经过了政府部门的见证。在处理过程中,原告从未向我公司主张,故原告起诉与我公司无关。
徐允录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出现了问题,所以没有偿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期间,被告徐允录从原告***处购买钢筋,钢筋数量总计为33.874吨,钢筋款为131803.26元,2021年8月5日,被告徐允录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证明2020年自9月份累计收到***钢筋33.874吨,折合人民币131803.26元(壹拾叁万壹仟捌佰零叁元贰角陆分),该款一直未付,特此证明!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允录2021年8月5日”。该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2020年9月12日,被告徐允录以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营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美丽乡村文明实践站改建项目合同。合同总造价:1428941.19元,被告徐允录为实际施工人,工程地点:桑家营子村,资金来源:自筹,合同工期:2020年12月10日前全部竣工完毕,并通过验收。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24日分别就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营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美丽乡村文明实践站改建项目钢材款、工程款已结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销货清单、欠款证明、合同、结清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允录之间系买卖关系,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及时支付价款。被告未能及时付清价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被告徐允录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告之间钢材销售业务均由双方之间进行,欠款证明中仅有被告徐允录的签名,无被告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签章,原告主张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买卖合同相对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允录支付原告***钢筋款13180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保全费1179元,由被告徐允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郝廷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