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05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保全人::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九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406。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1年06月0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35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