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02民初212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9300.79元。
二、如被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