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02民初2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二O一八年三月九日经我院(2018)晋0302民初212号调解书调解结案,原告(反诉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本案范围内对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旭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