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四初字第696号
原告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
被告**,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
原告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