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2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勤工路东(米兰阳光)6幢1单元11层1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阳,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天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天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6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两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王福蕾
审 判 员  孔庆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尚 可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