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天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涧法执字第878号
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博中天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天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天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10000元,利息40500元。
(2)迟延履行金另计。
(3)负担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170元,申请执行费4674元。
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