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9670X。法定代表人南亚林,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格瑞拉.翠湖明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97488970A。法定代表人李才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民初1592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1091.0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劵、土地信息,有土地一宗,因本案标的较小,且该土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已申请处置,故未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康晓刚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丰 打印人:田丰 校对人:王朗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