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780号
原告: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南亚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巨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蔚蓝彼岸(蓝湖树)第15幢1单元11002室。
法定代表人:焦欢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巨盈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纪铭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