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2执1286号
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检测费用2125363.79元及利息293610.1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802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9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9年9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447775.94元;申请执行人方自愿在被执行人给付银行承兑汇票后的10日内向被执行人方出具发票及结算资料。二、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需保证所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能承兑,否则,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恢复强制执行,重新计算利息。三、其他执行诉求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放弃。当日,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102806575696账户内电子承兑汇票共计2447775.94元。
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008058账户内存款26877.76元,上述金额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现已转入国库。
2019年9月28日,本院通过12306短信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书斌核实:关于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兑现承兑汇票共计2447775.94元,该票据是否能兑现,如不能兑现请于2019年9月28日12时前回复我院,并将申请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3日内向我院回复,并告知了其若不协助的执行风险和后果,但申请执行人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故应视为本案被执行人方已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22执12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