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6民初198号之一
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0号天嘉大厦1-2(栋)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64,911.6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同意,并作出(2023)川1826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后被告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23年3月30日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9元,减半收取6,224.50元,保全申请费4,844元,由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