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6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0号天嘉大厦1-2(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7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额暂为463211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于2021年8月25日将***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在查封前已被抵押,抵押权价值较大,且为***与案外人共有,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7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毅春 审判员  **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