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754号16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    俊    齐
审 判 员     阿 里木库尔班
审 判 员     阿力木江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库 尔班热依木
书 记 员     艾 迪亚吾买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