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518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涵,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金和大厦1栋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炳宣,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炳宣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迪里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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