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保578号

申请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8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87,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45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玉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梁理萍

书  记  员   王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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