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金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退赔人民币77816.1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毅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