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察汗马松乡。 被告: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金和大厦1栋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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