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头墩营林场

凉州区头墩营林场与凉州区长城乡红水村第九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凉民初字第4516号
原告凉州区头墩营林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林场副场长。
被告凉州区长城乡红水村第九村民小组。
负责人*和。
原告凉州区头墩营林场与被告凉州区长城乡红水村第九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9日晚,长城乡***九组村民在浇水时,渠道曾多次破口,致使水渠中的水流经该组村民***玉米地后流至我场院内,在我场西北角园墙下积水面积达100多平方米,导致我场园墙倒塌80多米,倾斜10多米,墙体破坏共有100多米,直接经济损失50500元,间接经济损失60000余元。事件发生后经我场与凉州区长城乡红水村九组组长*和调查,2015年8月9日浇水的人与上一轮水相比多出时间的为***、***和**,他们在浇水的过程中,发现流进地里的水小了,但都没有查看其原因,导致了事件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凉州区长城乡***九组组长协商未果。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原告200多亩苗木不能正常管护,给原告的林业管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使原告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或恢复破坏原告的围墙50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围墙已经修建30余年,事实上已成为危墙,园墙多处倒塌修补多次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危墙倒塌的具体原因不明。我组的水渠离原告的危墙有100多米,且实际造成损失的人员并不是我组,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按照村组的浇水管理模式,村组仅负责启井和每一户浇水时间的控制,具体沟渠的管护由具体的农户负责,故原告应起诉实际给其造成损害的人员,不应起诉我组。至于具体行为人员我亦不明晰,我只能给原告提供具体浇水时间明细,由原告自己进行查清。
根据原、被告的一致陈述查明,2015年8月9日,红水村九组村民在浇水时,公用水渠破口,致使水在原告西北角园墙下积水,造成原告部分园墙倾斜、倒塌。原、被告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凉州区头墩营林场的围墙倒塌确属事实,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诉的类型为侵权之诉。经查被告凉州区长城乡红水村九组在具体的浇水管理模式是村组负责启井并控制时间,轮流到每一户的浇水时间、水的流向、控制、管理等均由农户自行负责。现原告不能提供其具体的行为人在浇水过程中管理不善致其围墙倒塌。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判断,被告凉州区长城乡***九组不是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故凉州区长城乡***九组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应当在查清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后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凉州区头墩营林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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