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恒东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花园cO11-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恒东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商海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