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4095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申请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960733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石坡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48070U),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撒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4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1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