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浩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水淹坨***B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73725471Y。
法定代表人:金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友,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告咸丰县浩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咸丰县浩天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