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22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新城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95315817U。
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炬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麻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UXY95L。
法定代表人:吴炬,经理。
被告:湖北万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316427027U。
法定代表人:胡德军,公司经理。
被告:胡德军,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刘远会,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
被告:李玉屏,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B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446453544。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咸丰县炬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北万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德军、刘远会、李玉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咸丰县炬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北万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德军、刘远会、李玉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