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6民初3125号
原告:**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风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76954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新城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9531581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