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二环北路东方明珠小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5700396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8元,减半收取4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