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光松与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480号
原告:王光松,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华,点军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小区8号楼(金松驾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57003962P。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光松诉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光松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王光松负担。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