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朱年胜与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军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653号之一
原告:朱年胜,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村干部,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并,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小区**楼(金松驾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57003962P。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男,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军钢,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周啟月,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朱年胜诉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军钢、周啟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朱年胜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年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年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7.50元,由原告朱年胜负担。
审 判 长  范胜临
人民陪审员  魏永恒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