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家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小区**楼(金松驾校旁)。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强,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蛟,男,1987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家强、原审被告田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辅军
审判员  李志华
审判员  侯著韬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贤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