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91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小区8号楼(金松驾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57003962P。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智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