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850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白云路东方明珠北区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57003962P。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智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