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竣建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鸿竣建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兴平市热力公司热源厂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81执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竣建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兴平市热力公司热源厂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竣建设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陕0481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兴平市热力公司热源厂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租赁费235999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合计258994元,本案执行费用374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兴平市热力公司热源厂项目经理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8994元,缴纳执行费用3740元,案件执行完毕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8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