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922执保552号
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陆川县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川县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11471576元,本院(2020)桂0922执保304号案已冻结被申请人陆川县第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59账户存款金额50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680547.65元)、55×××81账户存款金额2471576元(实际控制金额158391.61元)、55×××88账户存款金额40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460366.10元);本院于2021年7月30续行冻结了上述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