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胥水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25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瑶西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石长进。
被执行人广西华胥水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4-1号广西水牛研究所办公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华胥水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判决及执行申请,一、向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600万元保证金及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损失(利率以民事判决书为准)。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980元、案件执行费5765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按计划还款。申请人认可我院的执行,并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125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