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胥水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桂0125执1089号
广西华胥水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与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6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以民事判决书为准)。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3800元、案件执行费57650元。
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四、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
账户名称:上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2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黄鑫联系电话:0771-52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