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02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
玉州区名山街道旺瑶社区瑶西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69061203Q。
法定代表人:石长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02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0263.13元、受理费8996元、执行费6804元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相关部门及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在财产反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控执行。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岑高
审判员***
审判员黎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