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9619号
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南、人和路西商务楼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42052356。
法定代表人陈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妍,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晓东,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向阳、被告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与碧桃路口的昆仑乐居商务酒店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5年将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就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达成还款计划,确认被告自2015年10月份欠原告工程款175万元,后陆续支付一部分,尚欠46万元,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46万元支付完毕。另,双方协商确定自欠款之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30万元,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30万元利息支付完毕。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协商愿意还款,并出具还款承诺书,故原告撤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承诺书,故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口止的利息(其中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30万元。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82.4万元。
被告答辩:2017年6月14日之后,我又向原告付过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与碧桃路口的昆仑乐居商务酒店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原告2015年将工程施工完后,被告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至2015年12月2日被告拖欠数额为125万元,至2016年11月11日拖欠金额为70万元,至2017年6月14号拖欠金额为46万元。2017年6月14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46万元,因欠款时间较长,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30万元,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付,每月付3万元,至2018年10月31日付清。原告于2019年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26日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当天支付工程款3万元、诉讼费和律师费2万元,共计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如下:“一、王晓东于2019年4月26日支付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万元,律师费和诉讼费2万元。二、王晓东付完上述3万元工程款后,尚欠郑州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万元,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该款项。三、因王晓东自2015年10月欠款至今,自愿向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期间利息30万元,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5万元至2019年12月31日付清。四、如王晓东未按上述约定日期付款,除支付上述欠款外,并以欠款额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五、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该承诺书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王晓东承担。”后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又诉至本院,从而形成本案纠纷。
庭审中,原、被告都认可承诺书出具时尚欠工程款数额是空着的,后原告律师填写上了“43万”。被告对承诺书本身并无异议,但不认可拖欠工程款数额是43万元,并于庭后提交了三份转账记录,其中2018年2月12日的5万元和2019年4月26日的5万元是通过支付宝转给陈发昌的,2019年1月28日的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发昌的。原告认可2019年4月26日的5万元就是承诺书上所载的“工程款3万元、律师费和诉讼费2万元”,对其他两份转账记录不认可。被告称还有一笔转账5万元,但转账凭证找不到了,从2017年6月14日还款协议签订至今一共支付过2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2015年12月2日欠条;2、2016年11月11日证明;3、2017年6月14日还款协议;4、2019年4月26日承诺书;5、(2019)豫0191民初9445号民事裁定书;6、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装修施工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一事并无争议,对截止到2017年6月14日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为46万元也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6月14日至今有三笔转账共计15万元支付给陈发昌,虽然原告只认可2019年4月26日的5万元,但该15万元均是付到陈发昌账户的,能够认定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因2019年4月26日的5万元中仅有3万元是工程款,故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为33万元。对于拖欠期间的利息30万元,被告多次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根据拖欠数额及拖欠时间,该利息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否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现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参照该项承诺,本院酌定被告应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由被告王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