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21执保53号
申请人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发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尧成。
本院依据(2017)豫082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另查明被申请人在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有房屋登记信息,但已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武县岸上乡岸上村的房产,证号:城字第201311537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士杰
审 判 员 姜甜甜
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