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9445号
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南、人和路西商务楼3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平,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东,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认为,起诉应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