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1民初1231号
申请人: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420523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7268294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生,住修武县,系被告单位员工。
申请人郑州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2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