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523号
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秀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菁英,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华信金融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1元,减半收取7986元,由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婷婷